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聂某某等九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义正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出席法庭。
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等九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核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跨省联系废旧电路板1400 余吨运输到新干某公司,采取焚烧的方式,非法提炼处置危险废物,获利1000余万元,同时将焚烧产生的具有腐蚀性的刺鼻浓烟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九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产生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67.49万元,鉴定费5万元。
2023年4月21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对聂某某等九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以“以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九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追究九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九被告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67.49万元和鉴定费5万元,共72.49万元。
本案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公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犯罪有力、有理、有节,诉请公益损害赔偿理由充分、于法有据,九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庭审效果良好。法庭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生态环境关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直接关系百姓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把“检察蓝”融入大自然多彩的颜色之中,对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职能,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好新干的碧水蓝天青山。
本案属重大污染环境案件,也是近几年我省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旨在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者敲响警钟,使其明白任何破坏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