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吉安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新干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新干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5月,饶某为运输赣江河道的河沙,在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挖机等机械在新干县沂江乡的国有林场毁林修路,非法毁坏省级公益林地10.1亩,且至今未恢复原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新干县检察院经审查后,在对饶某提起公诉时,同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饶某将损坏的公益林恢复原状或支付生态修复费。
庭审过程中,饶某对该院民事公益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并认识到违法毁坏公益林行为的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同意支付生态修复费9221元。
该院通过此次公益诉讼,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陈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