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邓某某手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来到新干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称他家的山场被同村的村民非法砍伐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而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收到邓某某递交的申请监督材料后,按照上级院规定要求,指定由检察长王义正包案办理。王义正作为承办检察官受案后,和协办检察官认真分析案情,并立刻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调阅办案机关的案卷材料、向办案机关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对被伐山场林木直接损失进行鉴定,召集公安办案人员召开联席会议了解核实具体案件情况等。经审查,发现涉案当事人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缺乏,办案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但王义正和协办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就此简单答复申请人不予监督立案,了结案件。当了解到,虽经村镇和派出所多次调解,但申请监督人的损失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时,主动延伸职能,能动履职,用心用情,耐心做涉案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努力促成和解。与公安、法院协同联动,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理赔全部到位。
为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王义正检察长带案下访,上门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邓某某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非常满意,完全接受检察机关不予监督立案的处理决定,并表示不再上访。至此,该案双方矛盾完全化解,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林凤清、王小蓉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