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制毒、不贩毒,
就不会牵涉毒品犯罪吗?
当然不是!
容留他人吸毒也可能构成犯罪
2024年10月的某日凌晨,江某驾驶着租赁的大众牌小车带着江某富(15周岁)等3人从青原区开往新干县。到达湿地公园停车场后,江某和江某富两人在车内开始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江某在其控制使用的车内,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江某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毒品如虎,沾之即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昭昭,警醒世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本案中,江某容留未成年人江某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极大伤害。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车内、KTV包厢等。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坚决抵制毒品,不参与、不纵容任何形式的毒品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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