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某利用淘宝平台漏洞,与被告人吁某、方某某合谋诈骗。他们在淘宝上注册了淘宝店铺,并在淘宝上联系了某箱包公司,以低价购买箱包,再标高价出售,并在网络上发布文案推广刷单广告,告知下单刷单者根据粉丝数量可获得150-1000元不等的好评稿费,且退还购买箱包款项,文案推广者收到箱包后须在抖音或者小红书平台发布箱包的图文内容进行好评宣传。

杨某等人则以审核刷单者的好评文案需要时限为由,故意拖过7天无理由退款期限,致使刷单者购买订单自动确认收货。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吁某自2024年1月中旬至2月初,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引诱刷单者下单300余单,诈骗金额共计54737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方某某、吁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新干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方某某、吁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