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投放鳙鱼鱼苗共计2.5万尾,该类鱼种适配水域环境,能够有效补充和恢复鱼类资源群体,改善水体和水域生态环境。鱼苗购置经费,全部来源于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缴纳的生态修复赔偿金,真正实现“破坏必担责、受损必修复”,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倒逼生态保护责任落实。
近年来,该院创新构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现代化治理”一体化工作体系。在从严依法打击非法捕捞、乱砍滥伐、污染水体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精准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依法督促侵权主体履行修复义务。因地制宜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模式,破解生态受损治理难题。截至目前,已推动完成林地补植复绿100余亩,累计开展5次增殖放流活动,投放鱼苗超332.5万尾,用检察实干守护辖区青山常在、碧水长流。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耕生态检察主责主业,统筹推进治罪与治理、监管与修复双向发力,不断强化水源、空气、森林、矿产等重点领域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持续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与各行政职能部门联动衔接,凝聚生态保护治理合力,助力区域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协同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