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肩负的神圣使命,它依法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细致审查。这一审查过程,不仅是对案件起诉与否的决断,更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关乎社会的安宁与和谐,更承载着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责任。
公安机关刑拘犯罪嫌疑人后,需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会严格审查证据,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避免错捕或漏捕。这一环节是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保障。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需对证据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将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予立案,或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检察院依法“叫停纠错”。
刑事审判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判决是否公正?检察官全程紧盯,如果发现问题,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监督。
刑事执行监督: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是否规范?刑罚执行是否到位?检察院通过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确保“高墙之内”的正义不打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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