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以及民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调解监督案件,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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