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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检·小课堂⑤】行政检察
时间:2025-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大检察”之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解读

行政检察是新时代下我国四大检察之一,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指的是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的职能

01
行政裁判结果的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02
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03
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以及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04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检察院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05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06

“行刑”反向衔接

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

那么,群众向检察院申请

行政诉讼监督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

又该如何申请呢?



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证据材料。申请检察监督成立的证明材料。

4.相关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期限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做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当事人依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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