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助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包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社会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以及土地、矿产、林地、草原等资源受到侵害的情形。
涵盖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主要指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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