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之后,行政处罚能否跟上、法律依据如何适用、处罚对象怎样认定?这些行刑反向衔接中的实务难题,成为10月10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案例沙龙讨论的焦点。与会干警结合相关案件,围绕法律适用、行为定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讨论从时间效力问题切入。有干警提出,202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纳入处罚范围,能否适用于此前发生的行为?随即有人提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发生时旧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能否依据新法处罚?围绕这一疑问,与会人员展开分析。
随后,讨论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干警提出该法对考试作弊设有罚则,能否适用?分析认为,该法针对的是国家教育考试,特指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是否属于此列?与会人员各抒己见。
讨论还聚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与会人员逐条梳理后认为,该规定中与考试相关的罚则,主要针对考生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以及培训机构教学质量低下或管理混乱等情形,对于“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本身,相关条款能否覆盖?讨论持续深入。
沙龙还围绕行为定性、处罚对象、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等问题充分交流,对相关法律条文逐一比对分析,进一步厘清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思路。此次沙龙聚焦实务、直面问题,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