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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检讲堂 | 穿透商事伪装 讲述三类新型隐性受贿办案规则
时间:2026-10-19  作者:张璐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新型隐性受贿以民商事交易为外壳,权钱交易隐蔽,定性、数额认定一直是职务犯罪办案难点。为统一审查尺度,提升干警办理新型腐败案件实战能力,10月14日,我院开展“淦检讲堂”培训,主讲人结合办案实际,聚焦三类高发隐性受贿案件,以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7号、第248号、第250号)为核心支撑,结合案例,讲解商业机会型、放贷收息型、收受干股型三类新型隐性受贿的审查思路、区分边界与常见误区,内容紧贴实务、干货满满。


01
锚定认定底线,掌握统一办案标准

新型隐性受贿【核心认定思路】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行权谋利的故意,对收送财物知情,行受贿达成合意,存在真实有效的谋利事实。

第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具有明确的对价性。

第三,权钱交易形成闭环,无其他介入因素。


















02
分类拆解,讲述三类高发案件办案要点

(一)商业机会型受贿

概念:商业机会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商业机会予以变现获利的行为。

三种常见情形:增设交易环节、定向采购贸易、直接转卖获利。

总结四要素穿透审查法,区分合法商业经营与商业机会型受贿,需审查四项实质要件:一是否存在真实、足额的经营出资;二是否开展实质性经营、提供有效市场服务;三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否真实承担市场经营风险、交易风险。


(二)放贷收息型受贿

概念:放贷收息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采取“放贷”方式收受请托人以“利息”名义给予的财物。

放贷收息型受贿犯罪,是真实的民间借贷,还是权钱交易,要注意六大实务审查要点:一是双方关系是否平等;二是借贷原因是否合理;三是借贷意愿是否真实;四是借贷手续是否正常;五是给付方式是否正常;六是利息回报是否合理。


(三)收受干股型受贿

1.法律规定: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2.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及检例第250号何某某受贿案,聚焦名义出资、专属入股、固定高收益等新型干股受贿难点,破解股权约定、代持分红、无风险获利等实务疑难,厘清口头股权约定与实际股权转让的边界,明确无职权即无入股资格、固定无风险收益属于贿赂、全部异常获利计入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定性混乱、数额难定的问题。


















03
坚守司法理念,精准高质效办好每一案

讲座最后强调,办理新型隐性受贿案件,要始终坚持穿透商事外观、锁定权钱对价、主客观相统一、精准认定数额的办案原则,依托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参训干警纷纷表示,本次培训内容紧贴办案实际、直击疑难痛点,案例鲜活,有效扫清了新型隐性受贿案件的认定误区,对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具有实操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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