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协同发力,实质化解相邻权纠纷——蒋某甲与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
蒋某甲与蒋某乙系同村邻居。因蒋某乙占用了蒋某甲的部分宅基地,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某乙排除妨害。诉讼期间,法院调解结案,蒋某乙同意将其占用的房屋侧面通道清理腾空,供双方共同使用;承诺限期拆除机糠房地基并填平化粪池。蒋某甲向蒋某乙支付拆除机糠房费用500元,保障双方通行便利。调解书生效后,蒋某乙迟迟未履行,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蒋某甲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联合法院走访现场发现,蒋某乙未拆除机糠房地基,也未填平清理化粪池,未完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法院和检察院随即现场听取双方意见,向村委会核实了解双方宅基地的相关情况,共同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蒋某乙同意在7日内将机糠房拆除并将化粪池填平。后蒋某乙在期限内执行完毕,蒋某甲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相邻权纠纷呈现多发、易发态势,这类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更关乎农村和谐稳定。本案系典型的农村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占用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碍或损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权实质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农相邻权纠纷案件中,联合法院促推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实质性化解邻里纠纷,确保了各权利人在互利互惠、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