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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检|说案】警惕加油卡充值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时间:2024-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

大家对出借银行卡及身份证等行为

怀有警惕之心

但对充值加油卡、倒卖油卡

非法牟利的行为却疏忽松懈

现在加油不需要身份证

有“卡”就行

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案情回顾

近日,本院办理了一起加油卡充值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飞机”聊天软件上结识一个“红尘滚滚”的好友,“红尘滚滚”在“飞机”软件上问其是否有意向做充值油卡“生意” (上线转“黑钱”用来充值油卡,再将充值好的油卡兑换成虛拟货币“U币”转回钱款给上家,以2个点作为报酬,充值油卡的钱是由“红尘滚滚”通过上线用公司账户转钱到某石化公司账户,再由“红尘滚滚”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通过“飞机”软件发给叶某某,由叶某某出具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去某石化公司办理油卡,办理之后便叫“红尘滚滚”转钱过来充值油卡。充值完成之后再由叶某某等人将充值好的油卡兑换成U币回款给“红尘滚滚”)。叶某某表示同意,期间叶某某找到吴某某、杨某某、阮某三人做油卡充值的“生意”,四人分工合作,油卡核销转账流水共计106.2万元,共获利30200元。

目前,经法院判决,叶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阮某均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检察官说案

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充值加油卡、倒卖油卡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洗钱”,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类犯罪嫌疑人往往存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上游犯罪中,也用不到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查不到自己的身份信息,因而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莫为小利去犯罪,不要因为一时错误的选择而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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