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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检|说案】伸出一双手,温暖一颗心
时间:2024-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人民至上,增进民生福祉,做深做实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因案致贫被害人缓解家庭困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文关怀、司法温度。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7日,曾某某(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傅某某死亡。办案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傅某某妻子聂某祥无经济来源且身体较差,夫妻均靠傅某某的低保维持生活,且曾某某也因家庭困难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存在的主要矛盾亟需解决。

经分析研判后,刑事案件办案检察官认为聂某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将矛盾化解在前端,遂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司法救助职能部门。司法救助职能部门审查后,第一时间启动救助程序,给予聂某祥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同时案件承办检察官、双方当事人所在乡镇挂点联系检察官、乡镇工作人员综合发力,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官说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被害人因案致贫的司法救助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浦江经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真心实意为民办好该案件,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真正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解群众所困、干群众所盼,用心用情扎实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让人民群众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司法为民”的检察温度、检察担当。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遭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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