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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一时爽,以身试法终落网
时间:2024-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

劝君不吃四月鱼

万千鱼仔在腹中

意思就是

要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

让水产资源可持续发展

然而

偏偏有人背道而驰

01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聂某仔在禁渔期内邀集妻子缪某某、弟弟聂某某、朋友曾某某三人驾驶渔船,在禁渔区赣江峡江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新干县境内水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三重刺网、单片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于次日凌晨被峡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新干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行动中发现,当场查获渔获物54.075公斤(已作深埋处理),缴获带电线渔网1副、电线1捆、丝网19副。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农业农村局代表参与庭审旁听。庭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被告人聂某仔开展法庭教育,聂某仔当庭作出深刻反省,表示此次捕鱼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更是累及亲朋,代价惨重,今后必汲取教训,杜绝再犯。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被告人聂某仔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02
检察官说案


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设置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生物种群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禁渔规定,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非法捕捞一时爽,以身试法终要落网,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履行好保护水生生物环境的义务,共同构建和谐共生的美丽生态。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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