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于生计无暇管教,这是不少家长面临的无奈现实,却不应是对子女不管不顾的借口。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没有经济来源,如果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父母失管,极易走上侵财歧途,盗窃则是这些人违法犯罪行为中较为常见的类型之一。

2023年6月初,何某某在该店门口停车位发现一辆电动车的钥匙没有拔下来,趁旁边没人注意的时候将该电动车骑走,并将该电动车藏匿在家中车库内。几日后,何某某父亲发现何某某盗窃电动车就报警至公安局。该辆电动车也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何某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1835元。据查,年仅二十出头的何某某已有多次“盗窃史”,最终,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一千余元,且被告人何某某有过多次盗窃前科,应当以盗窃罪予以刑事处罚。

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针对年轻人犯罪,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要矫正过来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怎样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把孩子引上正途?这是家长和社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