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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男子注册“空壳公司”为上游犯罪分子走账被判刑!
时间:2024-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个空壳公司

一个有名无实的“法人代表”

是如何成为电诈犯一环的?

01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符某在自己的轿车挡风玻璃上发现一张标注了“搞钱,2000元至60000元一个月”的小卡片,随后添加了上面的微信。对方称可以带符某“搞钱”,正规的和非正规的赚钱方式都可以。符某查看对方微信朋友圈发现对方是专门通过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卡等方式“搞钱”,便意识到对方介绍给自己的“搞钱”方式可能涉嫌违法便犹豫了。但对方多次联系符某,符某因经济压力大,便答应配合对方。

符某通过对方介绍添加了上线“北极羊”的微信,“北极羊”负责符某等人吃住费用,安排中介(身份不详,未到案)带领符某等人注册了一个公司,并开立了该公司对公账户。事后符某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证件材料全部交由中介转交给了上线,符某因此获利5000元。后上线利用该公司对公账户收受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6960300.26元,本地市民被骗的380万元资金也是转入此账户。

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审理,被告人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积极配合注册公司及对公账户,该对公账户收受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 6960300.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02
检察官说案

对公账户作为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账户,具有交易额度上限高、流水频繁且数额巨大等特点。一方面市民对于对公账户更加信任难以辨别电信网络诈骗,另一方面对公账户资金流转更加隐蔽,增加警方侦查办案难度。“帮信”行为危害极大,多数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认识不到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和后果。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致使在案件侦办中难以冻结和追回涉案资金,间接危害极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为蝇头小利成为电诈犯的帮凶。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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