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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再错!新干一男子因醉驾获刑
时间:2024-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寒冷冬季,整点烧酒暖暖胃

炎炎夏日,喝个冰啤解解暑

春秋好时节

邀三五好友喝几杯

想想都觉得快活

这,是不是您的真实写照呢?

不过,饮酒一分醉,驾车万分险

莫看酒杯小,贪杯误一生

01

案情回顾

近日,我院就办理了一起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案。该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曾在2023年1月25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38mg/100ml。在该案中,鉴于朱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原以为朱某某经此事故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酒后开车的危险性,在缓刑考验期中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远离危险驾驶的行为,不曾想朱某某仍然心存侥幸,未有悔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案发时经鉴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5.01mg/100ml,比第一次都高!

这表明朱某某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是变本加厉、一错再错,最终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实刑,令人唏嘘不已。

02

检察官说案

喝酒虽爽,可不要开车哦。在这里,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要摒弃侥幸心理,树牢文明交通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珍惜生命、珍爱家庭、尊重社会的角度出发,以案为鉴,自觉抵制酒驾等危险行为,做到安全文明出行,拧紧安全之阀,紧绷法律之弦,切莫以身试法!

03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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