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子回头金不换
但总有人一条道走到“黑”
曾因盗窃多次“进宫”
本应悔改
但又见财忘法
迎来了“十二进宫”
被告人彭某某从2006年开始因盗窃先后被5次判处有期徒刑,6次刑事拘留,被11次惩处,仍不知悔改,2023年4月刑满释放后又很快重操旧业,继续作案。2024年5月,彭某某经过新干某小区店铺旁发现两店铺铝合金门倒在地上,于是将门框上的铝合金拆下来并联系拐的协助其将盗得的铝合金大门、铝合金金条和四个灭火器运至废品收购站售卖,次日彭某某再次来到该小区店铺盗窃三扇小铝合金门框时被物业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认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彭某某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最终,彭某某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本案被告人彭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出狱后却仍不思悔改,再次触犯法律,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抛弃妄图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执迷不悟,屡次盗窃更会从重处罚,不要以身犯险,否则后悔的只能是自己。同时提醒大家,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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