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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无小事,检促调解把言和
时间:2025-0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蒋某瑞以蒋某芽占用其宅基地为由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注明:“蒋某芽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拆除化粪池和厕所,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蒋某瑞新房东面的机糠房,不再在原位置重新建房,蒋某瑞支付拆机糠房费用500元(当场付清)。蒋某芽房屋东墙、蒋某瑞新房西墙形成的巷道至蒋某芽房屋门口空地双方共同使用。”调解生效后,蒋某芽未履行调解书中确认的义务,蒋某瑞遂向新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际上,蒋某芽未将机糠房和化粪池清除干净。

2023年11月9日,蒋某瑞向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本院受理后,立即联系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蒋某瑞一同前往现场,在蒋某芽和当地村委会相关人员的见证下进行调查。查明蒋某芽的机糠房地基未拆除干净,化粪池未填平。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组织下,蒋某瑞与蒋某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蒋某芽同意在7日内将机糠房清理干净并将化粪池填平,蒋某瑞撤回执行监督申请。2023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对该案执行进行回头看,已将机糠房清理干净并将化粪池填平。


案件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注重矛盾的前端化解,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及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并进行现场查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力求案结事了人和。其次,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法院执行部门不是简单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对立”关系,恰恰相反,在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时为相互协调配合的关系,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共同予以正面积极回应,切实回应群众诉求,共同化解纠纷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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