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