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总有人因为一时贪念,剑走偏锋,竟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走“捷径”。近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员工秘密盗窃所在公司财物的盗窃案。
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邓某某因生活拮据,于是利用工作之便,以破坏监控摄像头的方式多次秘密盗取所在公司财物价值14133.62元,经鉴定被破坏的摄像头损失价值712.5元。2024年9月27日,邓某某向所在公司主动承认,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了所在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133.62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我院将该案起诉至新干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已生效。
天道酬勤,不劳无获。每一个员工在工作岗位上都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和操守,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妄图通过不劳而获、把盗窃当“捷径”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提醒广大企业要提高警惕,加强自身内部的日常监管,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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