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0月中旬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宝、刘某友通过口头、电话、微信等邀约方式,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在不同的地点,通过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累计6000元。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宝、刘某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赌博罪提起公诉,刘某宝、刘某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刘某宝、刘某友分别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生活中很多人将赌博作为一种娱乐活动,更有甚者将其作为营利的手段,但需知“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赌博害人害己,往往始于猎奇,逐渐演变成不服输而沦陷,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家破人亡。赌博不仅是一种恶习,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赌博的危害,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以案为鉴,远离赌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