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又玩新花样!“跑分”刷流水、“借卡”洗黑钱...
这些听起来像“兼职黑话”的操作,
正让无数人沦为犯罪帮凶!
2024年3月,张某因征信不良急需贷款,误入“走流水”陷阱,被诱导提供银行卡用于“刷流水”,后该卡流入涉诈骗资金3万元并被冻结。3月5日,张某又在某短视频APP上添加“陈经理”,按要求邮寄银行卡及手机卡用于“贷款包装”,并提供银行密码。3月20日,“陈经理”利用该卡收取涉诈骗资金40余万元后转出。
本院审查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新干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莫让“小利”毁前程,法网恢恢终难逃。“贪小便宜吃大亏”绝非虚言,“帮信”行为看似赚快钱,实则是为犯罪“铺路”,最终毁掉的是自己的前程。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保护个人信息,警惕“高利”诱惑,不轻信陌生来电、不随意出借“两卡”,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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