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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变盗贼,“新型盗窃”让人防不胜防
时间:2025-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

数字经济让生活变得更加便捷

数字支付更是让我们实现了远程支付

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01


案情简介


2024年某日,被告人何某某、覃某某因经济拮据,遂商议从室友黄某某手机支付账户中盗些钱使用。二人以借黄某某手机遥控打开宿舍空调的方式获取到黄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后覃某某趁黄某某熟睡拿走其手机,然后与何某某通过获取的开机密码解锁了黄某某的手机。为保险起见,何某某先使用解锁密码,尝试从黄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1元至覃某某,成功后,二人立即从黄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走2000元。因黄某某支付宝设置转账限额,二人就从黄某某支付宝余额提现2000元至其绑定的银行卡内,再通过其微信转账至自己微信。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40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新干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何某某、覃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2


检察官说案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利用了两大“漏洞”。一是生活场景的伪装,被告人以借口用手机遥控开空调等日常需求为幌子,降低被害人戒心;二是数字支付的关联性,被告人通过突破支付宝、银行卡、微信三道关卡盗窃,这不是临时起意的偷窃,而是针对数字支付弱点展开的有计划的犯罪行为。该案为公众敲响三重警钟:开机密码、支付密码必须严格区分,避免“一码通全关”;对频繁借用手机、打探隐私的行为要保持警觉;建议手机支付设置“夜间支付限额”功能,筑牢数字支付安全防线。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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