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害怕他打我,我只能按他说的做……”在询问室里,被害人郑某涵的这句话,道出了他内心的恐惧与无助。
2024年10月,被害人郑某涵与杜某辉相识后,常因琐事遭其殴打,为此郑某涵对杜某辉一直心生畏惧。

2025年5月至6月间,杜某辉利用郑某涵的畏惧心理,先是对其打骂,后以“帮忙还债”“日常花销”为由,胁迫郑某涵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1000元、750元、1250元;次日又强行索要2000元用于租车玩乐。2025年6月3日,杜某辉以“私事用钱”为由,言语逼迫郑某涵出售新买的手机,将2500元售机款占为己有,仅给郑某涵700元“零用”。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1.08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中,郑某涵因畏惧对方暴力,多次选择妥协,反而助长了嫌疑人的嚣张气焰。法治社会,没有“法外之地”,更无“任性特权”。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聚焦校园周边、市场商圈等重点区域,深化“捕诉监防”一体化履职,全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同时,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法治意识,若遭遇强拿硬要、辱骂恐吓等不法侵害,切勿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家人、公安机关求助,保留聊天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不要因“害怕报复”选择沉默,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共同构筑抵御违法犯罪的坚固防线,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守护社会安宁与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