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店内打牌消遣
因出牌问题引发争执
本是一次普通娱乐
却在瞬间失控
推搡演变成双方激烈互殴
最终双方受伤获刑
2024年5月,林某和宋某、杜某、曾某四人在一家超市以“找朋友”(也称“烧王”)的方式打牌,因杜某迟迟未出牌,林某认为杜某要不起,便将手中最后的牌出完并获胜,杜某称其还未出牌,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并使用矿泉水瓶和塑料凳互殴,案发后,经鉴定,杜某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林某拘役三个月。
娱乐方式千万种,安全守法第一条。希望大家能够以本案警醒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知法、守法,学会理性、平和地处理人际关系和矛盾纠纷,共同维护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不要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友情连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版权所有: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