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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闹亲情裂痕,检察调解促握手言和
时间:2026-05-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凭什么你不出钱?我不养,你养!”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因家庭沟通不畅、生活观念差异、子女经济负担不均等原因,部分家庭赡养矛盾不断激化,老人晚年生活缺乏保障。检察机关坚持支持起诉+矛盾化解,在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着力以柔性司法修复亲情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年过八旬的雷某某年老体弱,丧失稳定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雷某某育有多名成年子女,子女均具备劳动能力和相应经济条件,本应依法履行赡养照料、经济供养和精神慰藉义务。但多年来,几名子女因家庭琐事积怨较深,互相推诿赡养责任。有的子女认为老人以前偏心,不愿出钱赡养;有的子女以自身家庭压力大为由不支付生活费;有的子女长期不探望老人。老人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日常开支没有着落,家庭矛盾愈演愈烈。雷某某无奈将自己的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晚年基本生活权益。

在了解到雷奶奶的难处后,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支持起诉程序,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案检察官详细核实老人身体状况、收入来源、医疗支出及实际生活困难,逐一摸清每名子女家庭负担情况,全面掌握矛盾根源。为了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办案检察官主动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促成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赡养老人,为雷奶奶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确保老人“重获”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既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了老人晚年基本生活,又修复了多年来疏远破裂的亲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家庭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官说案

1、赡养父母是法定责任,不是家庭人情,更不是可选择义务。成年子女不得以分家不公、老人偏心、家庭压力大、兄弟姐妹有矛盾等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减免赡养义务。

2、赡养不仅是给钱,还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全方位责任,既要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也要老有所依、心有所暖。

3、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力诉讼、不懂维权的,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将依法撑腰、依法维权,用检察力量守护晚年幸福,守护家庭亲情。

家事无小事,养老系民心。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化解家庭矛盾,以法理温情修复亲情裂痕,让敬老爱老蔚然成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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