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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两人获刑
时间:2026-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以司法利剑守护野生动物资源。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至11月,刘某在未取得任何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无视禁猎规定,多次在新干县多地猎捕野兔、黄麂、竹鼠、野猪等野生动物。2025年11月11日,胡某加入,随后两人合伙使用捕猎夹等禁用工具,在多地再次猎捕野兔、黄鼠狼等野生动物。经鉴定,刘某单独狩猎野生动物合计价值为5300元,刘某、胡某共同狩猎野生动物合计价值为229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刘某、胡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对刘某、胡某提起公诉。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胡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胡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案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非法狩猎不仅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直接破坏,还会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主动远离、坚决举报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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