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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贪小窃触法网,多次盗窃获刑罚
时间:2026-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活中,有些人存在“东西不值钱,顺手拿点也没什么”的错误认知。殊不知,法律对盗窃行为的惩处,不仅看涉案财物价值,也看重盗窃的次数与行为性质。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典型的多次小额盗窃案件,被告人彭某某因多次顺手牵羊窃取他人财物,最终身陷法网。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彭某某途经新干县某小区一处房屋时,见房屋后门放有铝合金窗,遂心生贪念,趁无人之际,将其盗走。同年10月,彭某某在新干县某产业园一处厂棚内,盗走堆放的几个纸箱。后又窜至新干县某工业园区附近,盗取厂区楼梯间存放的铝制箱包模具底座。时隔不久,其再次前往某工厂,将厂区空地上堆放的塑料箱壳盗走。短短三个月内,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于居民区、产业园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经查,彭某某有盗窃前科,在两年内共计实施多次盗窃行为,涉案财物总价值2400余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案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彭某某有盗窃前科,本应幡然醒悟、安分守己,却再次被贪念驱使,接连实施盗窃,最终将自己再次送入牢笼,教训十分深刻。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万万不可取。财富需要靠劳动换取,任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难逃法律制裁。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更应当吸取教训,严守法律底线,切勿重蹈覆辙。同时也提醒辖区商户、企业及居民,加强物资看管,完善安防措施,共同守护自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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