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返还孙某某借款本息23.75万元。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聂某某就借款本息45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9年3月底前清偿。被告人胡某某因未履行上述两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先后被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未按期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义务,胡某某于2020年10月被罚款1万元,同年11月被司法拘留15日。
后经查明,2018年1月,胡某某转让其儿子(被告人出资购买)名下房产,得卖房款219万元;2018年6月,胡某某收取退款9万余元,同年9月收取云南橡胶林款项20万余元;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胡某某及配偶名下工资、转账等收入47万余元。以上款项胡某某仅偿还了聂某某、孙某某各1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其子女房屋贷款。直至案发,胡某某依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新干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