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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违反执行令,被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获刑!
时间:2026-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钱转移财产不想执行?文书送达、判决生效、惩戒加身,她何以走到拒不执行获刑这一步?近期,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返还孙某某借款本息23.75万元。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聂某某就借款本息45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9年3月底前清偿。被告人胡某某因未履行上述两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先后被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未按期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义务,胡某某于2020年10月被罚款1万元,同年11月被司法拘留15日。

后经查明,2018年1月,胡某某转让其儿子(被告人出资购买)名下房产,得卖房款219万元;2018年6月,胡某某收取退款9万余元,同年9月收取云南橡胶林款项20万余元;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胡某某及配偶名下工资、转账等收入47万余元。以上款项胡某某仅偿还了聂某某、孙某某各1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其子女房屋贷款。直至案发,胡某某依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新干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检察官说案

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时,应当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将可用财产用于个人开支、偿还其他债务以规避执行。生效裁判的强制力不容挑战,拒执行为既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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