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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检说案 | 虚构出境事由,实施违法行为,构罪!
时间:2026-09-22  作者:徐小凤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邓某超以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偷越国(边)境罪对邓某超提起公诉。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超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图片由AI生成


检察官说案:

判断出入境是否合法,关键看目的是否真实、申报是否如实。以务工、旅游为幌子,实则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办理护照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签证规定,不得从事与签证事由不符的活动,坚决拒绝参与“免签旅游”“高薪工作”等涉嫌偷渡的非法活动,若发现他人组织偷渡,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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