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5月,饶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新干县通过拉车门等方式,接连实施盗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饶某某在二年内五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11元,数额较大;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50元,数额较大,遂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饶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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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打击各类侵财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给真诚悔改者出路,也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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