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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检说案 | 把手伸向医保基金,判了!
时间:2026-10-27  作者:李涵、邓子欢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简介:

肖某某受前列腺癌患者邹某某委托,使用邹某某身份证和医保卡代购“恩扎卢胺软胶囊”。2024年1月肖某某在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委托购买的2盒药品以人民币4400元转卖给癌症患者家属曾某某,这两盒药品售价人民币15590.4元,医保报销金额为人民币11926.66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的医保卡套取药品并出售,诈骗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11926.66元,数额较大,遂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肖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诈骗资金等情节,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广大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医保卡和身份信息,切勿出借、出租给他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任何企图套现、倒卖医保药品牟利的人,伸手必被捉!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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