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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检说案 | 小区出租屋沦为涉黄窝点!这条“生财路”终将获刑
时间:2026-11-06  作者:徐小凤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不少人以为黄赌毒犯罪只会出现在KTV、足浴店等经营性场所,却没想到,看似普通的居民小区出租房,也可能成为藏污纳垢的涉黄窝点。

案情简介

图片由AI生成

2025年9月,晏某、胡某某(未到案)共同承租新干县某小区1402室,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社交软件在网上招嫖,在线与嫖客洽谈价格、约定交易方式,将嫖客引至二人的出租屋交易,或将卖淫女送至上门服务。交易结束后,二人与卖淫女按照5:5平分或3:7比例分成。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晏某、胡某辉先后多次容留、介绍蔡某、张某、冷某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晏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容留、介绍3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晏某提起公诉。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察官说案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线上招嫖、线下交易全程留痕,隐蔽作案终将被依法查处。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触碰涉黄犯罪红线。房屋出租人务必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租客及房屋日常管理,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自觉远离黄赌毒,抵制不良风气,共同维护清朗法治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或者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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